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办法》的通知-凯发网站

索引号 640000012/2023-00004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时间 2023-03-30 发文字号 宁人社规字〔2023〕4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厅属有关单位:
    为加大对技工院校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技工院校办学层次升降及退出机制,督导技工院校加强自身建设,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加大对技工院校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技工院校办学层次升降及退出机制,督导技工院校加强自身建设、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全自治区技工教育发展,加快推进技工院校建设,参照《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坚持“统一标准、分类实施、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评估标准符合实际,评估程序简便透明,评估结果真实可用。
  第三条  评估对象为全区批准设立或升格满3年的技工院校。

第二章  评估内容和方法


  第四条  评估内容包括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办学保障、办学效益四个方面。
  (一)学校管理:主要评估办学方向、管理体系、学籍管理与资助、校园安全等方面情况。
  (二)教育教学:主要评估德育工作、专业建设、课程教学、教学研究、学生技能、教材使用、校企合作等方面情况。
  (三)办学保障:主要评估办学投入、校园建设、实训条件、教师队伍、智慧校园等方面情况。
  (四)办学效益:主要评估培养规模、学生毕业与就业等方面情况。
  具体指标、分值、评估标准与要求、计分方式等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细则》(以下简称《评估细则》)。
  第五条  评估主要采取数据比对、现场评估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结果实行量化评分。
  (一)数据比对:主要依据学籍系统数据、就业和社保系统数据等进行比对分析。
  (二)现场评估:主要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考察、观摩访谈等方式进行。
  (三)问卷调查:主要通过分类随机抽取一定数量或比例的调查对象进行电话或网络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评估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成立由厅分管领导牵头的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自治区技工教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技校办”),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技工教育服务中心主任兼任。评估办公室具体负责评估实施工作,建立评估专家库,按规定程序成立评估工作组。
    第七条  评估以三年为周期。每个周期内,分技师学院及高级技工学校、普通技工学校两组,分组、分年实施评估。未达到评估条件的技工院校,在条件满足的年度进行评估。
    第八条  评估对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并于每年年初公布当年度评估院校名单。
    第九条  评估分为院校自评和自治区评估两个阶段。
    (一)院校自评:参加评估的技工院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当年度评估工作通知要求,全面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认真进行自评,并按时上报自评报告及自评结果。
    (二)自治区评估:技工院校完成自评后,评估工作组通过数据比对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形式,对照《评估细则》,结合院校自评情况,全面核实相关资料、数据,进行评分并统计评分结果。其中,毕业生就业质量评估,由评估办公室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第三方实施,由第三方提供相应评分结果。评估工作组负责汇总评估结果,形成自治区评估报告。

第四章  评估结果及应用


    第十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评估得分85分及以上的为优秀;评估得分60分及以上、85分以下的为合格;评估得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评估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评估为不合格。
    (一)近三年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未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技工院校设置标准50%,即普通技工学校在校生少于400人、高级技工学校在校生少于1000人、技师学院在校生少于1500人;
    (二)评估期间发生校园安全、学生安全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在学籍注册及管理、学生资助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等问题;
    (四)拒不配合评估工作,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五)其他严重违反技工院校办学相关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评估结果进行排名(不含未达评估条件推后参评的院校和整改后申请再次评估的技工院校),并将评估结果和排名情况函告或通报举办单位、技工院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属地人民政府。对评估优秀的技工院校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评估不合格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要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进行整改落实。评估不合格的技工院校,纳入首次整改范围;对不能按期完成首次整改或经首次整改再次评估不合格的技工院校,可申请一次延期整改。
    整改期限原则上每次不超过一年,整改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整改完成后,须再次申请评估。
    确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可归责为技工院校的客观原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和次数内完成整改,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决定,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时间。
    第十四条  对不认真整改或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的技工院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视情给予削减招生计划或者取消招生资质等处理;不符合《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调整至相应的办学层次;对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和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切实加强评估结果应用。
    (一)将评估报告作为指导技工院校建设发展、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水平、改善办学条件的重要依据。
    (二)将评估结果作为提升或降低办学层次、评选重点或示范技工院校、申报项目建设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要加大评估工作及其结果的宣传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引导社会转变观念、关心支持技工教育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技工院校发展实际,对《评估细则》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评估工作组和评估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估工作规定和廉洁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细则


    相关解读:《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办法》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办法》图片解读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