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凯发网站

索引号 640000012/2023-00012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时间 2023-11-28 发文字号 宁人社规字〔2023〕10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对接协调。
    联系人:张宝斌    联系电话:0951-5019029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年就业见习工作,不断提升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确保青年就业见习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年就业见习,是指为提升青年就业能力,组织青年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的见习岗位进行实践锻炼的一项就业准备活动,帮助青年提升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更好实现就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习青年是指具有宁夏户籍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未就业毕业生)及具有宁夏户籍年满16-24岁失业青年。每名见习青年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
    第四条 青年就业见习采取用人单位网上申请、见习单位网上发布岗位信息、见习青年网上报名、人社部门网上派遣、见习单位网上考勤等管理模式进行。
第五条  青年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加、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青年就业见习实行分级负责管理。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责:

    (一)负责全区青年就业见习的组织实施、政策宣传、见习管理、协调等工作;
    (二)负责全区各市、县(市、区)青年就业见习工作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各地见习政策落实、见习单位管理等情况;
    (三)依托宁夏公共招聘网开展青年就业见习工作信息化服务,发布需求信息、数据汇总和系统维护等工作;
    (四)负责选树管理运行规范、吸纳人员较多、见习成效明显的见习单位作为自治区级青年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发挥先进典型的带动作用,推动就业见习工作提质增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宣传、报名、派遣、督查等;免费为见习青年托管人事档案,跟踪做好见习期满未留用人员的后续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
    (二)负责辖区见习单位申报考察、评估、认定、审核等工作,定期开展本辖区青年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为当地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开展树立标杆;
    (三)负责对见习单位申请发布的岗位进行审核,并按照见习单位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30%比例派遣见习青年;
    (四)负责每月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见习青年补贴名册,按时发放生活补贴、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申报见习指导管理费、见习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五)负责青年就业见习相关统计工作,每月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报送见习青年信息数据;
    (六)负责辖区内见习单位的日常监管,重点作好见习青年在岗情况、人岗不匹配等现象的督查,定期组织见习单位业务培训、岗位信息填报、考勤上报、日常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每年对本辖区见习单位开展考核评估,重点考核评估见习单位政策落实、见习制度、师资队伍、见习效果等情况。
  

第三章 见习单位认定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根据青年就业见习工作需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合理确定本地青年就业见习单位数量。
    第八条 见习单位申报条件:
    (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正常经营三年(含三年)以上、企业在职职工10人以上,遵纪守法、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二)信誉良好,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用工规范,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近三年内没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等不良行为,没有涉及金融、合同、司法等纠纷案件;
    (三)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备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条件,能为见习青年提供必备的工作生活条件;
    (四)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适合各类见习青年的就业见习岗位,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业务内容,且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有利于其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须配备专人负责就业见习工作,安排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有较为完备的见习计划和考核制度;
    (六)申请的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上的注册地和经营地须保持一致。
    第九条 见习单位认定程序:
    (一)单位申报。有见习需求的用人单位,携带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到注册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在宁夏公共招聘网(www.nxjob.cn)注册用户。登陆宁夏公共招聘网凯发凯发网站官网首页,在见习计划服务专区,进入就业见习单位申请模块,填写相关信息提交后,打印宁夏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盖章,并提交相关资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资料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三)条件评估。对通过资料审核的申报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经营场所、见习制度、培训条件、师资配备、劳动关系等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
    (四)公示公告。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审核认定具备青年就业见习条件的企业,应通过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协议签订。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与其签订《宁夏青年就业见习单位服务协议书(样本)》(附件3),见习协议有效期为1年,期满经考核评估合格的,可直接续签下一年见习协议开展见习活动。
    (六)授牌。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认定的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统一授牌,牌匾内容:“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年就业见习单位”(附件5)。
    第十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两年开展一次自治区级见习示范单位评选认定工作。
  

第四章 见习管理
  

    第十一条  见习单位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见习计划、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等制度机制,落实各项见习政策规定,合理设置见习岗位,建立见习青年基础台账;
    (二)负责青年见习期间安全生产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见习青年的安全教育、培养和管理,对见习期间出现的问题要主动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及时沟通解决;
    (三)应按规定第一时间与见习青年签订《宁夏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样本)》(附件4)、办理相关手续,不能以健康、学历、专业为理由设置门槛,不得通过面试等方式确定人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见习;
    (四)为见习青年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对见习青年进行培训和指导,加强与见习青年沟通交流,帮助解决其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负责见习青年考勤与考核,每月按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考勤表;见习青年与见习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提前离岗,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见习期满后,根据见习青年实际表现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出具见习鉴定;
    (六)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青年就业见习工作,依托见习管理系统,做好岗位信息发布、到岗确认、记录考勤、考勤表盖章上传等全流程网上办理,确保系统在岗人数与实际在岗人数一致。
    第十二条 见习单位不得安排见习青年到见习单位注册地之外的市、县(市、区)的分支机构参加就业见习,不得以学习、外借等方式安排见习青年到其他单位参加就业见习,不得安排见习青年从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第三方劳务派遣等业务。
    第十三条 见习单位要加强见习青年的管理,教育其严格遵守见习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自身交通、安全防范,服从工作安排,自觉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见习单位每月对见习青年进行考勤,作为见习青年当月生活补贴发放依据;青年见习期间每月考勤不得出现漏报、错报、延报等现象,出现此类情况,见习单位要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并向见习青年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见习单位每月在见习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填报见习青年考勤表,加盖公章后,通过青年就业见习管理系统按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审核见习单位上报见习青年考勤表并汇总,及时将见习青年补贴名册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将上月生活补贴支付到见习青年本人银行卡账户。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见习单位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了解见习青年情况,加强经验交流。
    第十八条 青年见习期间可自主联系就业单位或灵活就业,因自主就业或身体状况等原因终止见习的,填报《青年就业见习终止登记表》(附件1),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停发生活补贴。
    第十九条 见习青年就业见习结束时,见习单位根据其工作表现,填写《青年就业见习工作鉴定表》(附件2),鉴定表一式两份,一份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留存,一份由见习青年个人保存。
    第二十条 鼓励引导见习单位积极留用见习期满人员,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见习单位应及时与见习青年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第五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一条 建立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辖区内见习单位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包括:见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落实、见习岗位质量、见习师资配备、见习协议执行、见习青年权益保障、见习青年留用率以及见习补贴申报材料真实性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从管理运行规范、吸纳人员较多、见习成效明显的见习单位中确定一定数量的高质量见习单位。自治区从各市、县(市、区)确定的高质量见习单位中择优评选为自治区级见习示范单位,从自治区级见习示范单位中择优推荐为国家级见习示范单位。国家级、自治区级见习示范单位评选认定工作分别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通知执行。


第六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落实见习操作流程,见习工作中凡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见习单位要服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积极做好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确保就业见习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五条 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解除与见习单位签订的《宁夏青年就业见习单位服务协议书(样本)》(附件3),并收回牌匾:  
    (一)每年检查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二)连续6个月未吸纳见习青年的;  
    (三)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见习青年发生重大意外伤害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四)向见习青年变相收取各种费用或押金、出现有责投诉、违规外派见习青年的;  
    (五)见习青年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青年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后,未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致使见习青年冒领生活补贴的(见习青年冒领生活补贴的由见习单位负责退回)。
    (六)经查实,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见习指导管理费、见习补贴资金的,退回其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5年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受理其申报见习单位的申请,情节比较严重的,按规定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后,整改不积极或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解除与见习单位签订的《宁夏青年就业见习单位服务协议书(样本)》,并收回牌匾,2年内不受理其申报见习单位的申请。
    (一)未按要求配备见习指导老师、未对见习青年开展必要的上岗培训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见习青年台账;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放《宁夏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样本)》(附件4)中明确的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生活补贴之外的相关补助;  
    (四)见习结束,未填写《青年就业见习工作鉴定表》;
    (五)见习青年通过校园招聘或其他招聘方式确定的,将单位未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职人员转隶为见习青年的。
    第二十七条  见习期间,见习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解除见习协议:
    (一)已落实工作单位等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工作的;
    (二)不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
    (三)不服从管理给见习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见习青年不愿意继续从事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
    (五)见习青年注册公司且冒领见习生活补贴的,并退回其冒领的补贴资金;
    (六)见习青年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1日。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实习见习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青年就业见习终止登记表
          2.青年就业见习工作鉴定表
          3.宁夏青年就业见习单位服务协议书(样本)
          4.宁夏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样本)
          5.宁夏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牌匾(样本)


    文字解读:《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图文解读:《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政策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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